家长监护

未成年人家长监护

一、申请条件:
1、 申请人需为被监护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
2、 申请人的被监护人年龄小于18周岁;
3、 申请人需为大陆公民,不含港、澳、台人士。
二、申请需要提交材料:
1、监护人信息表明书(包含监护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2、被监护人信息表明书(包含被监护人相关信息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3、填写未成年人家长监护申请书、保证书、授权书并手工签字(需下载,填写并打印,签字);
三、申请方式
监护人可以通过邮件发送申请信息表至服务邮箱:572616554@qq.com,进行申请。
监护申请表下载

家长监护申请书 监护人信息表 被监护人信息表

四、监督方式
A、冻结帐号
根据监护人意愿冻结相关游戏帐号,限制登录
B、帐号动态监控:
登录、修改密码等操作将发短信至监护人手机。
(1)帐号已绑定认证手机,将监护人手机替换为认证手机。
(2)帐号未绑定认证手机,将监护人手机绑定成认证手机。
五、其他要求
1、申请人应提交较完备的申请材料,对未提供的信息要及时补充;可请熟知电脑、互联网、游戏的人员进行协助,以便提供详实资料;
2、申请人应保证提交的信息真实有效;对于提供虚假信息或伪造证件,我司将保留进一步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随着网络在青少年中的普及,未年人接触网络平台已经成为普遍现象。为保护未成年人健康参与平台,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未成年人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实施:

1)信息处理者通过网络处理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和必要的原则。处理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 应当征得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要求信息处理者更正、删除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信息处理者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更正、删除,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3)网络服务提供者发现未成年人通过网络发布私密信息的, 应当及时提示,并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

4)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诱导其沉迷的产品和服务。

5)网络游戏、网络直播、网络音视频、网络社交等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针对未成年人使用其服务设置相应的时问管理、权限管理、 消费管理等功能。

6)以未成年人为服务对象的在线教育网络产品和服务,不得插入网络游戏链接,不得推送广告等与教学无关的信息。

7)网络直播服务提供者不得为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网络直播发布者账号注册服务:为年满十六周岁的未年人提供网络直播发布者账号注册服务时,应当对其身份信息进行验证,并征得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

8)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便捷、合理、有效的投诉和举报渠道,公开投诉、举报方式等信息,及时受理并处理涉及未成年人的投诉、举报。(投诉联系人:长春市诺意涵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电话:13214434343image.png